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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年12月15日 |
2016年12月15日,2016年保險法律年會在廈門召開。會議特別邀請中國保險行業首席律師團律師圍繞“保險糾紛預防與化解”進行主題沙龍演講?,F將首席律師團觀點摘編如下,以饗讀者。
1、如何通過完善保險合同條款預防保險合同糾紛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賈輝律師
從司法判例看,保險糾紛案件中90%和保險條款有關。如何制定合理合規的免責條款,是應該關注的重點。保險行業需要結合內部和外部力量,對于正在研發或將來要研發保單的免責條款要注意兩個部分。程序上,如果屬于免責條款,必須在銷售時要有相應的說明義務,大多數司法案例里保險公司之所以呈現弱勢地位,關鍵在于免責條款,因此,要從程序上盡到針對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從實體上,對于不太適合的免責條款,要進行細化和改善,可能有一些免責條款并沒有增加保險人的責任,如果硬把它作為免責條款的話,最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2、加強保險公司兩支法律人隊伍建設
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李志強律師
保險公司要成為法律上的平等保護主體,要做相當的努力,有三點建議:一是在保險糾紛事發前能夠把保險代理人進一步培訓好,把保險產品設計的更加合理、更加規范、更加合法;二是在提供了保險服務之后,保險糾紛事件發生過程中,要有一個良好的客戶服務跟蹤意識,特別是要有好的服務手段。在保險糾紛隱患發生之前提前介入和發生糾紛后如何應對、如何處置,有兩支隊伍非常重要,一個是保險公司中的法律合規負責人、法律總監等,另一個是比較強的外部律師隊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要增強保險公司法務部門的地位和薪酬待遇,進一步規范公司的決策和制度建設,這樣才能使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3、從監管角度保護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權益
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華
在當前的大環境下,保險公司的一些管理工作應當引用行政監管的法律思維或者行政法思維。在保險法律關系中,相對而言保險機構具有一定的優勢地位,在保險產品的開發過程中,保險消費者很難介入其中,而法律制度的設計更傾向于保險消費者,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監管部門會加大這方面監督力度。同時,如果保險機構在保險銷售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話,監管部門也會加大執法力度。此外,如果保險公司沒有辦法處理保險糾紛,消費者就會向監管部門投訴,往往會加大保險公司的壓力。保險公司更應樹立行政法意識,加強合規化建設,以保障保險公司在機構管理、產品管理、銷售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合法合規,以防范法律風險,防范行政處罰風險。
4、保險糾紛化解之仲裁方式
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政明律師
在調解、訴訟、仲裁三種機制中,仲裁是最符合保險糾紛化解的方式。一是程序簡單靈活、意思自愿;二是一裁終局、效率較高;三是具有保密性,能更好地保護各方的信譽;四是選擇保險專家為仲裁員進行審理,可起到訴訟難以達到的效果。目前的不足一是各方仲裁意識不強;二是保險合同大多未約定仲裁條款;三是各方還不能很好的利用仲裁的優勢。保險各方應改進工作,重視仲裁對于化解保險糾紛的作用。
5、人身保險合同的“自殺”問題與糾紛對策
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詹昊律師
在人身保險實務中,關于自殺的理賠引起了許多爭議。如果處理不善,保險公司可能會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為此,保險人在處理“自殺類”保險理賠案件時應當:一是盡可能行使法律賦予的程序權利;二是爭取提前調取或了解公安機關案卷材料內容;三是及時收集被保險人自殺的間接證據;四是盡可能聘請專家證人出庭,就被保險人自殺成立發表意見;五是就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的混合問題進行調查。
6、無人駕駛汽車時代保險糾紛問題探討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陳峰律師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無人駕駛汽車的時代浪潮即將興起。保險從業人員應迎潮而上,積極探索符合時代要求和無人駕駛汽車特點的保險制度,深入思考在這個即將到來的時代里智能化的無人駕駛汽車到底應投保什么險種、現存的險種能否滿足無人駕駛汽車時代對保險的需求、如果開發新的險種引發的保險糾紛應如何化解等一系列問題,為無人駕駛汽車發展時代保駕護航。